廢棄自行車之認定與處理 回首頁

2019 年 09 月 18 日 星期三

廢棄車認定標準

為維護校園內停放空間整齊清潔,本組依校園交通管理要點第19點之規定,清理校內廢棄自行車,清理前7日逐車張貼通知,逾7日者則拖吊至水源校區。其中認定為顯失騎乘功能者之廢棄自行車,包含下列情形: 
一 無把手者。
二 無騎乘坐墊者。
三 兩輪缺一者。
四 輪胎破損嚴重者。
五 鏈條斷裂者。
六 鏈條或輪盤已鏽蝕無法騎乘者。
七 車體蓄積灰塵久未使用者。
八 車身整體鏽蝕面積達百分之五十者。
九 其他依車輛之外觀,足以認定為不堪使用者。

同時,依本要點第21-1點之規定,移置之廢棄自行車自拖吊日翌月起算保管1個月,逾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所有人者,即視為廢棄自行車,廢棄自行車得參照資源回收之精神及臺北市處理妨礙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5條之規定拍賣之,拍賣所得均納入校務基金,專款專用於自行車相關事務,以維護並改善校內自行車之使用環境。